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此种方式最便于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分配。
1、分配房产价值。根据目前房地产价格走势,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房屋价格将一致上涨。离婚时候房屋的价值一般都会高于购房时候的合同价值,有的甚至会达到合同价值的数倍。如果按照房屋的合同价值进行分割,势必会损害其中没有实际得到房子乙方的利益。因此,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分割,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房屋分配。当事人之间如果能够对涉案房产的价值及由哪一方实际取得房产形成共识的,则应当按照双方所认可的价值,由其中一方取得房屋产权,支付其中另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双方不能形第成共识,或者虽然能够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均不愿意取得房屋的,或者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的,则: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