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公司,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就可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六)由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七)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八)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登记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收取设立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一、子公司设立的详细流程是怎么样的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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