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其处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帮助他人获取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自然人犯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特别严重后果可处以较重刑罚。单位犯罪可判罚金,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几种
1、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商业秘密侵犯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侵犯是指未经合法权利人许可,他人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商业秘密侵犯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保护措施。侵犯商业秘密可能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者需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员工权限、加强网络安全等。此外,法律也明确了法律救济措施,包括紧急禁令、证据保全等,以保护商业秘密权益。综上所述,商业秘密侵犯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的存在,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商业秘密的创造、保护和合法使用。
结语
商业秘密侵犯行为包括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引诱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受到明确禁止。对于自然人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对于单位犯罪,可处以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采取保密协议、限制权限和加强网络安全等措施。商业秘密的侵犯将导致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法律还提供了紧急禁令和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以保护商业秘密权益。综上所述,法律为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商业秘密的创造、保护和合法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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