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由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由谁起诉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三类案件,分别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上述三类案件中的第二种,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由于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两个量刑档次,因此,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可能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时即不符合刑事自诉的条件,只能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身就赋予了被害人选择权,也就是说被害人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可以自行选择以自诉的方式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报案要求侦查机关立案,以公诉的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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