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况而定,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领取违规发放的薪资的,可以要求劳动者退还。劳动者拒不退还的可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当事人在领取违规发放的薪资时并不知情的,且该薪资已经使用消费的,则不承担返还义务。
对于这种做法,目前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办案机关的做法值得推广,能够最大限度追回赃款,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人性化,非法集资的钱老板都卷跑了,不应该拿员工的血汗钱来弥补,不能捏软柿子,应该向老板追缴。
这两种观点各有的角度,但是是否合法应该有法律依据才可以。
在警方的蓝底白字《通告》中,都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该《意见》在“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一节中规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在意见中,并没有将薪资、奖金等报酬纳入追缴范围,所以从法律上,不能简单的下结论。
分清楚“追缴”,以及“责令退赔”?
《意见》中的“追缴”是一个刑法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章:“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按照这项规章,在非吸的案件中,只要涉案财物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就应当予以追缴,并应当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如果违法所得已被挥霍,比如已被老板挥霍了,刑法还保留了“责令退赔”的举措,以弥补“追缴”的不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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