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经对员工停止劳作联系后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补偿,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后续医治费用。这取决于员工自愿停止劳作联系和是否需要后续医治。根据公平合理准则,用人单位不必承担工伤员工的后续医治费用。
法律分析
在职期间,员工因工伤或许工伤复发发作的医疗费用,契合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假如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员工造成了经济丢失,悉数医治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员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医治费用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发作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作合同期满前员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或许劳作合同届满时停止劳作联系。劳作联系停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员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员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此刻用人单位需求依照核算部分最近一次发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免除、停止劳作联系时的年纪之差核算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何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现在尚无对此作出详细解说,法律界人士普遍以为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后对员工需求医治所花费的一种经济补偿。
劳作联系停止后,工伤后续医治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现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现存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医治费。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归于员工自愿停止劳作联系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概略补偿,工伤员工可能有后续医治可能不存在后续医治,假如有后续医治,该医疗补助应可以添补医治丢失了。是否停止劳作联系取决于员工自己,员工应当预见到停止劳作联系后,不能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是否需求后续医治和医治费所需费用,自愿停止劳作联系是对本身后续医疗开销的一种风险承担,依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合理准则,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工伤员工的后续医治费用。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劳作合同期满前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或者在劳作合同届满时停止劳作联系。一旦劳作联系停止,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员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关于工伤后续医治费用的问题,目前法律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工伤后续医治费用,因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经是对员工停止劳作联系后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补偿,而员工是否需要后续医治费用是员工自愿停止劳作联系的风险承担。根据公平合理准则,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工伤员工的后续医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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