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劳动争议:
1、协商和解。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调解。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
1、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即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
3、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劳动合同需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为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合同看清楚后再签订,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目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干不利地位了。
综上所述,近几年来,随着社会高速发展,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多,但争议内容多样,处理难度系数也较为复杂,很多用工者因为法律意识缺失或者怕麻烦,都会选择放弃劳动仲裁。但其实了解清楚劳动仲裁意义,对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具有很重大的意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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