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诈骗的钱追回存在困难,但通过积极配合警方、提供详细信息,有可能追回损失。然而,即使追回赃款,若被挥霍或无可执行财产,无法归还受害者。诈骗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但即使数额巨大,法院也可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1、要想将被诈骗的钱追回来,首先能够报警,向警方提供相应财产证据以及涉嫌诈骗人员的各种信息。
如果是支付宝转钱能够去投诉带上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微信也是如此只不过支付宝的追回率比较高。
2、被诈骗的钱不一定能追回来,只能说有被追回来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诈骗案件一般比较难破,调查取证不方便,破案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损失。
3、作为受害人,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若警方短时间内无进展,也不要太过于着急,耐心等待同时汲取教训,不要再次上当受骗。
4、待警方破案后如果追缴回了赃款可能性返给受害者,但赃款被挥霍,犯罪人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并且他的家属和其他人也不愿意替他退赃,则被骗的钱将不能被追回来。
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若是实施了诈骗行为,则诈骗的数额达成了一定的标准,可能会涉嫌犯诈骗罪。一旦涉嫌犯罪,有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的刑事处罚。根据规定,即使诈骗数额非常大,也有可能会被法院免除刑事处罚。
拓展延伸
追回被诈骗资金的有效方法
追回被诈骗资金的有效方法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实施。首先,立即报案给当地警方,并提供详细的诈骗案件信息。其次,与银行或支付机构联系,尽快冻结被骗资金的账户,以阻止资金流出。同时,与相关的法律机构、消费者保护组织或律师联系,寻求法律援助和建议。此外,收集和保留与诈骗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交易记录等,以便后续调查和证明。还应当主动与诈骗平台或社交媒体联系,举报诈骗行为,以防止更多的人受骗。最后,保持耐心和坚持,与相关机构保持沟通,追踪案件进展,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以提高追回资金的成功率。请注意,具体的追回方法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实施任何行动之前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被诈骗的钱追回并非易事,但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增加成功的可能性。首先,立即报案并提供详细信息给警方。其次,与银行或支付机构联系,尽快冻结账户以阻止资金流出。同时,寻求法律援助和建议,保留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此外,举报诈骗行为,预防更多人受骗。最后,保持耐心和坚持,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提高追回资金的成功率。具体的方法可能因案件而异,建议在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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