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出借的资金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三是债权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在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取得,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二、共同债务1.实践中有一个判断标准叫做共债共签,即夫妻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为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2.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看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此外,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事项。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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