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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被拿走转移如何处理?

2020-04-20 来源:乌哈旅游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要求分割转移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另一方发现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财产。被侵犯财产一方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对婚约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条件返还彩礼,但具体细节仍需明确。离婚一方转移财产的行为违法,另一方可起诉。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被拿走转移如何处理?

发现共同财产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会裁定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旦法院做出裁定就会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离婚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至于老公已经转移的那部分财产,可以向法院证明并要求分割该财产。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二)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人民法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离婚时如何处理婚约财产?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的时候一方会想多分得共同财产所以会对部分财产进行转移,毕竟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来说共同财产是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来分割的,但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另一方可以对其进行起诉。

结语

在离婚过程中,如发现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尽快提起离婚诉讼。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侵犯财产一方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对于婚约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理彩礼返还问题。然而,具体的返还数额和生活困难的确定可能存在不同理解,需要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需要强调的是,转移财产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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