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外情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鉴定勘验结论。书证包括手机短信、书信等需公证;物证包括私密物件、钥匙等;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等;证人证言包括保证书、证人证言等;鉴定勘验结论包括亲子鉴定、姘居现场勘验等。
法律分析
1、书证。书证包括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的书信。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2、物证。物证包括第三者馈赠给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机,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处的钥匙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配偶与第三者出双入对的录像;配偶与第三者私密通话的录音;捉奸在床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包括一方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配偶与第三者进出宾馆的证人证言;配偶与第三者肢体亲密的证人证言;配偶当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证言等。此外,夫妻双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认出父母与异性有频繁交往的事实,也可以做证据。
5、鉴定和勘验结论。鉴定和勘验结论包括通过亲子鉴定发现配偶与自己的婚生子女非自己血缘子女;配偶与第三者姘居生活现场的勘验等。
拓展延伸
婚外情证据的种类与法院裁决的关联性
婚外情证据的种类与法院裁决的关联性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婚外情证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种类丰富的婚外情证据包括通话记录、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照片、视频等。这些证据能够提供关于配偶不忠行为的直接或间接证明。然而,法院在采纳婚外情证据时会考虑多个因素,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以及对案件的重要性。此外,法官还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做出公正的裁决。因此,婚外情证据的种类对法院裁决的关联性是复杂而多变的,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结语
婚外情证据的种类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和勘验结论等。然而,法院在采纳婚外情证据时需考虑其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及案件的重要性。同时,法官还需综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因此,婚外情证据的种类与法院裁决的关联性是复杂而多变的,需要综合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819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二十一条#8194;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8194;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8194;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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