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就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否则税务局会强行将税率调至17%,并且进项不予以抵扣: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是以前者为主但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
3、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连续一年内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地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货物购销渠道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也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如果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无需使用专用发票,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而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企业。
5、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
6、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或是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并全部销售的总机构,该分支机构也是可以申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三、有下列情况的纳税人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2、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3、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营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4、无经营场所、经营资金和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5、所有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政策另有规定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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