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面对借口,绝不妥协正常程序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三份,拆迁双方各执一份,再存档一份。实际过程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方只能带走自己那份,被拆迁人手中应该持有一份。
有的拆迁方会对被拆迁人说要拿协议原件回去盖章,这种理由根本站不住脚。正规的拆迁都是把村民集中到拆迁办,现场盖章并让村民拿走协议原件。拆迁方专门上门签协议还不带印章,很可能就是为被拆迁人设计好的圈套。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坚决不能妥协,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
2、拍照录像,留存证据
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办法阻止拆迁方带走协议,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留存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降低协议内容被修改的风险,如: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对签订协议的过程进行拍照录像,重点拍摄协议内容;对双方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复印协议,效力不同
有的拆迁方拿走协议原件,只送回一份复印件,并告诉被拆迁人,复印件和原件效力一样。冠领律师提示,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和原件是不一样的,被拆迁人千万别被糊弄!遇到补偿纠纷,如果被拆迁人仅以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主张合同权利,却拿不出其他证据佐证自己主张的事实,那么该主张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拆迁方坚决只给复印件,可以要求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注明该份复印件的效力等同于双方签订的原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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