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生证明可以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补办,补办的流程为:
1、父母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新生儿出生医院的科室开具当时的住院分娩医学情况证明说明;
2、去当地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携带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一般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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