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处警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之一,对于警察来说,他们眼中没有好人和坏蛋,有的只是守法和违法。只要在职责范围内,不管对方是触犯了刑法还是治安法,都要进行执法。站位不一样,考虑的自然不同。仔细想想,诸如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在被警察抓捕的时候,有谁让警察出示过工作证?不都是能跑就跑?在帮助群众摆脱困境之时,有谁让警察出示过执法证?不都是恨不得上去就抱大腿?在主动找到警察寻求帮助的时候,又有谁质疑过他们的执法资格?为何当自己成为接受盘查或执法对象的时候,就开始质疑起对方的资格呢?人性本是趋利避害,这无可厚非。可是不要忘了,当我们在享受法律给我们的保护时,也要付出相应的义务,比如配合警察执法。个人的身份、地位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警察执行公务,代表的不是警察个人。他们是国家法律的维护者,在执法过程中,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律的尊严。对抗警察,对抗的不是警察个体,而是警察所代表的国家的法律。个人理由也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为立场不同、利益不同、价值观不同,每个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往往觉得自己完全正确。甚至有些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也会觉得自己有非犯罪不可的理由。实际上,这些都是个人的原因,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对抗警察个人理由最充足的肯定是那些身负命案、被抓住会判死刑的亡命之徒,是否逃脱抓捕对他们来说意味着生或死。即使警察执法有瑕疵或者错误也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坏人脸上没有刻字”,警察归根结底也是普通人,警察不可能每次都准确地瞬间分辨出善恶,做出完全正确的判断,难免会出现瑕疵或者错误,但这并不能成为个人对抗警察的借口。警察行使的是公共权力,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警察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警察的执法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认为警察执法有瑕疵或错误可以事后投诉、检举、复议、控告、信访、诉讼等救济程序,而不是在现场抗拒警察执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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