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涉及刑责和罚金,根据虚开税款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可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单位和个人犯罪分别适用不同刑罚,主观上需具有故意和牟利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非必要条件。
法律分析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结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和罚金。对于个人而言,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而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除了罚金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虚开行为必须具备故意和牟利目的,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可构成本罪。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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