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哈尔滨产假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男职工补助30天。 一、怀孕和产假待遇
1、产假时间:98天
2、上班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丈夫护理假
丈夫享受护理假30日,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4、产前检查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5、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6、生育医疗费
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7、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8、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的如下: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3、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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