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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如何追回诈骗案中的经济损失?

2020-08-28 来源:乌哈旅游

诈骗案中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诈骗分子赔偿损失等方式挽回损失。在一些案件中,不同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合同诈骗罪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诈骗案中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挽回损失:

1.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会追缴被骗的钱,并且责令诈骗分子退赔。

2.如果遭受的损失不能全部退赔,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诈骗分子赔偿损失。

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刑附民范围》第五条第二款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的法院确实受理了被害人的诉讼并据此支持了被害人的请求;有的法院认为相关的刑事判决已经做出了追缴退赔的决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被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则在受理案件后,要求被害人举证证明已经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绝大部分被害人无从举证,法院则以此为由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一、诈骗罪刑事和解从轻处罚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吗

诈骗罪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合同诈骗罪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101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的好处

(一)无须支付诉讼费用;

(二)被告人家属为获取受害人谅解进而让被告人从轻处理,一般会积极赔付并付款到位。

《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结语

诈骗案中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诈骗分子赔偿损失等方式挽回损失。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被害人可以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合同诈骗罪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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