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担保人应该如何去取消担保
担保人一般不能取消担保,但有证据证明主合同无效,或债权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担保,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反其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为一般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民法典债权转让质权不转让吗
民法典规定,第三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质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质权同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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