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免征契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2013年12月31日起生效。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为共有或单方所有的,或者共有份额变更的情况下,均免征契税。此前的契税政策被废止。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债务应根据双方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分析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明确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均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拓展延伸
离婚房产过户政策有哪些变动?
根据最新的政策调整,离婚房产过户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动。首先,现在对于离婚后房产过户的要求更加严格,双方必须提供离婚协议书和法院判决书作为过户的依据。其次,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包括房产评估、财产分割比例等方面的要求。此外,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影响也有所调整,离婚后,父母双方需要在过户前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总的来说,新的离婚房产过户政策的变动旨在更好地保护离婚双方的权益,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财产分割。
结语
根据最新政策调整,离婚房产过户政策发生变动。要求更严格,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和法院判决书。共同财产分割规定更详细,包括评估、分割比例等要求。子女抚养权也有所调整,需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供证明文件。新政策旨在保护离婚双方权益,确保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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