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登记的先决条件如下: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达成协议;当事人之一必须是当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必须在中国大陆进行;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必须到当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申请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材料: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本人结婚证以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手续,需向香港、澳门、台湾发放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外国人或者华侨,还应当出具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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