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代收水电费的单位没有与水电供应单位签订委托代收水电费协议,视为销售水电,缴纳增值税。这时代收水电费的单位必须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若收水电费的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水电费的单位应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电业局的电费增值税也可抵扣。
若收水电费的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业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代开。
2、如果收水电费的单位与水电供应单位签订了委托代收代缴合同,收水电费的单位只是负责代收代缴,平价收取水电费,则应由水电供应单位向业户开具发票。收水电费的单位不用出具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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