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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情形

2020-07-17 来源:乌哈旅游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一、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效力如何确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婚内财产归属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内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二、签订财产协议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1、对不动产的产权进行约定

在签订协议时,有的夫妻会将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拥有,

将一部分产权赠与对方,这种约定往往只限于约定,大多并未进行实际的产权过户,

属于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而且属于一种可撤销的赠与,

这种约定除了当事人拥有良好的诚信,很多时候最后不了了之。

2、将财产约定给予子女

有些夫妻以一方存在过错为由,将财产约定赠与子女所有,

但是很多时候这些财产并没有实际交付或是进行产权过户,

仍然存在于父母手中,此条款在实践中往往产生很多纠纷。

3、以离婚为由确定财产归属

有些夫妻约定谁提出离婚,谁净身出户,类似条款实际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4、设置条件排除法定权利和义务

有的夫妻约定若一方出轨,自动丧失孩子的监护权

若一方出轨,另一方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

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孩子的监护权,以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不能通过设置条件,而对其免除,因此类似条款是无效的。

5、约定忠诚条款

对于忠诚义务的约定,有些夫妻约定若出轨,净身出户或是放弃全部财产

这样的字眼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很多纠纷。

对于忠诚协议的约定,应尽量将重点放在补偿金上,而非使用上述绝对字眼。

同时还应注意对违背忠诚的内容进行细化,而非一笔带过,最终无法确定是否违背了忠诚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越来越多地被年轻夫妻所采用,以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但是还是建议在签订协议之前,咨询一下专业人士,以免发生个别条款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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