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解散和清算合营企业的解散即合营企业的终止。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2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在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在第(三)项情况下,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止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在具体操作上,有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组成清算委员会。根据《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4条规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9条规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清算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其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5条规定,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再次,根据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7、108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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