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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资质规定

2021-04-06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分析:1、联合体投标时,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应具备与其承担工作内容有关的相应资质。但对牵头人无相关规定资质规定的,不影响联合体协议效力。2、牵头人单独与业主签订合同,违反了以下规定:(1)所签署合同实质背离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2)牵头人不具备承担合同内容资质,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3、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要求宣布前述所签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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