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村委会有权利不接受户口。但是从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现行家庭社会结构的构成上看,村委会不能也不应该拒绝村民因结婚产生户口变更的请求,村民的婚姻家庭权应得到保护,所以村委会必须也应该为因婚姻关系发生户口迁入事项予放行与方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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