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不可以开票。因为顺风车属于非营运性质,目的是分摊合乘双方的出行成本,并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不支持提供发票。顺风车一般都是私家车辆,不是做专门营运乘客的车辆,其车主没有开票的设备,也没有资格,顺风车只是顺路给搭乘乘客提供方便,运送到目的地,乘客要想要乘车票据或发票,只能找发布顺风车信息的平台索取发票。车主不提供乘车票据。
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平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顺风车业务,加强安全管理措施,至少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平台公司必须严守安全底线。对上线车辆技术性能和驾驶员背景要做好审核和动态监控,保护好用户个人信息隐私,从源头上保障安全;
二、要符合顺风车本质。必须是以驾驶员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拟合乘人员选择合乘车辆。驾驶员所从事顺风车行为必须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与搭乘人员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三、平台公司不能以顺风车名义提供非法网约车服务。顺风车应按照各地有关规定,对每车每日的合乘次数有一定限制;
四、平台公司要快速响应处理乘客投诉。及时有效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并要承担安全事故先行处理责任,保障驾驶员和搭乘人员安全和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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