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xx年xxx月xxx出生,x族,xx省xx市xxx人,现住xx省xxx市xxx号,联系电话:xxx。
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出生,x族,xx省xx市xxx人,现住xx省xxx市xxx号,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女儿归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每年六次不定时地探望女儿或带女儿外出游玩;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xx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女×××。
原告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结婚x年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原告还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原告与被告从×××年×××月×××日起一直分居到现在,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在此期间,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为早日解除双方之间的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 证据清单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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