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世一个月会注销户口,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具体如下:
1、正常丧命人员类型。由医院卫生部门出具的丧命证明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开具的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火化介绍信解决火化手续,死者亲属应持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死者生前的身份证明在火化之日20天内为死者解决户口注销手续;
2、非正常丧命人员类型。对因交通、溺水、火烧等各种意外和服毒、自杀、他杀等刑事原由导致非正常丧命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介绍信,到县殡仪馆解决火化手续,其亲属按限定的时间内到所辖区派出所解决户口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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