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责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2、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
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3、区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又都可能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其区别在于,前者所违反的是保守军事秘密的规章制度,违背的是军人保守军事秘密的一般职责;而后者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的规章制度,违背的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如保密室的值勤人员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导致保密室被盗的,应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而作战指挥人员使用电话了解部队情况时,忘记加密而造成泄密的,则应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相关处罚
1、犯本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战时犯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相关说明
1、所谓情节严重,根据军事审判实践的经验,主要是指多次泄露军事秘密的;机要、保密人员泄露军事秘密的;明知是应当保守的重要军事秘密竟在公共场所高谈阔论而泄露的;在战斗或者其他危急的情况下,为了个人安危竟不履行保守国家军事秘密的职责义务而丢失、遗失重要军事秘密文件、材料、实物的;由于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而使国家军事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等等。
2、本罪主观特征表现为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会造成泄密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将军事秘密泄露。
3、适用本罪时,应正确对待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差别。行为人犯罪时,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应负的刑事责任有重大影响。刑法虽然将故意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规定在同一条文中,而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体适用上应注意加以区别。如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对故意泄密应从严,过失泄密应从宽;在决定刑罚时,对故意泄密应从重,过失泄密应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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