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权利人诉请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即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包括: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即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可付诸生产实施,并可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新颖性即要求该信息在同行业内并不众所周知,不是普通的信息;秘密性、保密性意味着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权利人已对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上述五要件,相辅相承,互为因果,缺一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2)侵权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下列行为属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除此以外,行为人以合法途径获取,使用该信息的不构成侵权。
(3)依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侵权人的行为违法性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泄露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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