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你好,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您好!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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