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规税费、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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