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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义务和条件

2020-12-03 来源:乌哈旅游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主体可以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取保候审可以变更或撤销,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案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被告人怀孕或哺乳婴儿等情况。此外,如果保证人死亡、重伤或丧失保证能力,取保候审也应变更或撤销。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也可能需要复议或复核。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条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变更和撤销:

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结语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申请主体包括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取保候审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变更或撤销,如发现决定不当、刑期到期等情况。同时,如果被保证人或保证人死亡、丧失保证能力,取保候审也应作相应调整。另外,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也可能需要复议、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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