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
二、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
三、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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