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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

2020-04-05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分析: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不把真实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进而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的行为,包括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欺诈和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欺诈。

民事欺诈是可撤销民事行为或者无效民事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民事欺诈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通过合法的形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2)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一般没有采取假冒身份的欺诈手段;

(3)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取得标的物后,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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