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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的征收程序

2021-02-22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主观:

今年年初,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和环保部政策法规司联手启动环境税的研究制定。据了解,目前该研究进入中期阶段,包括环境税目、税种、如何启动试点环境税制等在内的基本理论架构已搭建——日前,作为调节污染行为的重要经济手段,环境税在三部委联合酝酿中有了新进展。 “环境税”三种设想 对于如何实现“环境税”,在三部委课题专家组眼里,有两种改革路径可以选择。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综合部主任葛*忠指出,目前的环境收费中有几个大的收费项目,如污水处理费、二氧化硫排污费等,这类可以直接转为环境税。此为第一类改革路径,即费改税。 新设环境税和已有环境费并举,可为改革的第二种方式。葛*忠建议,这种情况下,保留已有的环境费,再加之新设的环境税。 从现实操作角度看,葛*忠建议费税并举。因为税费有不同的征收对象、特点、征收管理的难易程度、征收单位的能力等。 那么,如何设定环境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和许-文提出了征收“环境税”的三种方案。 即以“污染者”付费为征收原则的“污染排放税”(如二氧化硫税)、以“受益者”付费为征收原则的“一般环境税”(如 环境保护税 )和以“使用者”付费为征收原则的“污染产品税”(如能源税)。 “先征收哪 个税 、再征收哪个税,要考虑到征收条件。”孙-钢建议“污染排放税”可作为实施环境税的一个切入点,“以污染者付费为主,征收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减少污染排放。” “污染排放税”有哪些范围?孙-钢给出了分析:该税设立的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通常被认为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大气污染排放、烟尘、废气;二是污水;三是工业废弃物、各种有害垃圾;四是噪音。针对这些领域,税种大致包括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等。 “环境税”时机成熟? 去年,在国家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 环境保护 “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后,今年年初三部委正式启动了中国环境税制研究项目,“环境税”终于从理论研讨进入决策酝酿阶段。 进入政府部门酝酿阶段的“环境税”,近期是否有可能推出? “条件具备。”课题咨询专家、 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环境经济学专家武*军称。 目前,技术方面的支持也已成熟,税收征收部门在排污收费、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检测体系和征收能力。 但近期能否实施,孙-钢对此持谨慎态度,“征收环境税势必引发物价上涨;而上半年经济下滑,因此,今年年内推出新税难度较大。” 除开征时机,环境税实施还面临一些现实问题。 如环境税是地方税种?还是地方和中央共享?“共享不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而单纯地方税容易引发以收税、增加税收收入为目的,忘记了环保的要求。”一位参与研究课题的专家称。 还有更敏感的命题——完全由税务部门征收还是由环保部门征收?相比其他税种,环境税具有较强的技术监测、统计等要求,“谁来征收”是具体实施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整体“绿化”税制 开征环境税的目的是用经济激励政策改变社会主体的环境行为,但仅仅有环境税是不够的。 “最终目的并不在于增加税收收入,而在于抑制、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孙-钢提醒,警惕把收税作为目的。因为一旦征收,会形成征税机构“稳定税收”的习惯,而忘记了环境税的开征目的,“环境税不是收得越多越好。” 显然,用税收促进环保,还需要对整个税制进行“绿化”。 首先,对重要资源如水、矿产等开征“资源税”,是在源头上设立环境门槛的有效措施。 葛*忠表示,我国现行资源税的一个明显缺陷是没有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资源也包括到资源税征收范围中来,同时,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的税率偏低。因此,没有起到资源开发合理利用的目的。 其次,“对各种税制进行整体‘绿化’。”孙-钢表示。 这一思路也在学界达成共识,如葛*忠提出的环境税方案之一——“融入性环境税”就是其中代表。 葛认为对现有部分税种的改革和完善,也可以起到开征独立环境税种的环保目的。如调整 消费税 ,增设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袋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目。 “要使得其他税种更环保。”葛称,由于该方案不需要调整税制结构,只是调整相 关税 种下的税目,因此,操作比较方便,不需要通过人大立法程序,只需要国务院批准就可实施。在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背景下,该思路更易实现和操作。 此外,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和 税收优惠 政策,也是从税收角度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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