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一般保证人,那么债权人不可以仅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只能起诉债务人或者是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债权人或者是保证人承担责任。但是,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可执行财产、债务人已经破产等情形出现,债权人可以主张保证人承担责任。
一、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如何承担责任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给付之诉
保证合同纠纷不一定是给付之诉,合同纠纷有很多,如果因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就是给付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 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