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 生效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照原环境保护法和原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 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 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环评法》 三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