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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养老金还能领军人补贴吗

2022-06-15 来源:乌哈旅游

只要是退休领取职工退休金的、就不能享受国家对参战军人补贴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了(如果是残疾军人的,那么是可以同时领取养老金+残疾军人相应等级的抚恤金的)。依据是我国民政部一贯政策(现在的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也是沿袭此项政策的):一、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各省市自治区不一,2017年10月大部分省市实施的是每月1200元左右(在乡老复员军人指的是,1954年10月3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并且在农村没有固定收入的退役军人)。二、2018年7月27日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网页链接规定:1、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2、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即每月提高100元,大部分省市实施的是每月1300元左右)

法律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八条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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