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如下:
1、由于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2、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如下:
1、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2、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待遇如下:
1、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为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的奖励仍为每人每月200元;
2、对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850元;
3、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其中单位缴交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交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总而言之,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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