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件工资的影响是什么
很多用人单位误以为,计件工资制就是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情形。这种说法,其实是混淆了工资发放形式(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和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将计件工资制想当然地认为是不定时工作制,这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计件工资制只是工资报酬计算的一种方式,它并不能改变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在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在标准工时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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