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国家机关负责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阻碍有关部门,人员救助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收买者通风报信,阻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3、其他利用职务障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
重大案件:三次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救援的;阻碍救援致人死亡。特大案件:五次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阻碍救援的;阻碍救援致人死亡两人以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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