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时间规定及程序要求:刑事案件立案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取决于犯罪事实和证据。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可以立案,否则不予立案。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复核。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回复检察院。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并送达检察院。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立案时间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可以立案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
如果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取决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存在与否。对于决定不予立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控告人。若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同时,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应经审查,根据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后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或者原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及时立案处理。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复核。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回复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并送达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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