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具有被扶养子女生活当地消费水平明显提高,原定数额不足以支持,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之一,抚养一方要求提高抚养费,且支付一方具有相应支付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子女可以要求增加生活费吗?
子女一般是可以要求其父母增加生活费的,但需要具备一定法定情形法院才会予以支持。如果被扶养子女生活当地消费水平明显提高,原定数额不足以支持,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下,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抚养费变更具体要什么条件
抚养费变更需要的条件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基础生活、教育、医疗已无法得到保障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支付能力下降,也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数额。
三、变更抚养费的规定
变更抚养费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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