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是不能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
原来是农村农业户口的,在取得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国有经济组织的人员等)身份后,应将原来承包的土地,交给农村经济组织。
对于原来承包土地时所带来的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的方式。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农户,是原所有制不变基础上的变革,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不允许承包农村土地,同时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