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的财产拍卖后,拍卖款除用于归还债务外,还应用于支付评估费、拍卖费、法院的诉讼费,还有剩余的,款项应当归还给债务人。
1、法院拍卖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法院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2、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在查封该房屋前,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银行)具有就该房屋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银行债务,偿还银行债务有剩余的,再由申请执行人享有。
3、房屋拍卖款在清偿银行债务后,没有剩余的,由法院再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
1、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2、借款人的个人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协议正本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及贷款用途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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