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我国有限合伙制度规章、地方法规地大胆先行与实践 在本次修改《合伙企业法》前,我国全国人大立法一直未给有限合伙一个明确的态度,相反我国的规章、地方法规却对有限合伙立法有大胆的实践。 在规章方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3 年 3 月1日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了“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7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该条中所提到的“非法人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质上就是有限合伙形式,这种对混合责任制的承认便是对有限合伙的承认。 1994年3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有限合伙;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2月颁布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对中关村内的有限合伙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2001年珠海市在中关村之后,也通过了类似的法规,即《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杭州市在2001年通过了《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山西、内蒙古包头市也通过了类似的法规。形成了地方立法先行的态势。 在规章与地方立法承认有限合伙制度的同时,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组织形态也在经济生活实践中逐渐出现。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颁布后,全国首家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企业——北京天绿创业投资中心宣告成立,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和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99%,北京新华信管理咨询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共同投资5000万元。 2002年9月,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设立,这是国内第二大风险投资公司,总注册资本达到6.3亿元,其成立的组织体系也采用了有限合伙原理。不仅如此,在其他地区的实践中,不少风险投资企业也已经尝试采用接近有限合伙制的办法来进行管理。 尽管如此,因为我国以前的全国人大立法并无有限合伙制度的规定,所以各地都把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适用范围控制在很小的地域范围内,如北京市只限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杭州市只限定在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至于深圳与山西的相关法规作为地方性法规也只能在深圳市和山西省境内适用。除此之外,我国的实践中就因为国家立法后滞而导致有限合伙组织的夭折。“天绿”成立后未及一年,“天绿”的两大有限合伙人新疆天业和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因证监会的反对而退伙,“天绿”因失去资金支持而解散。证监会反对的理由是“上市公司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高风险企业”,而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所有的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即使后来北京市工商局出具了“新疆天业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的证明也无济于事。 全国人大对有限合伙立法的缺失成了“天绿”的生死结。可见有限合伙的“实践先行”,由于超越了法治限度并没有真正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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