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不包料施工合同一般属于劳务分包合同。即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
1、工程承包人的义务: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①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体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②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要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
③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④完成办理下列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⑤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位置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交工验收
(5)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6)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7)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工程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2、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1)对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末经工程承包人的许可或授权,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及有关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科学安排作业,投入足够人财物,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安全;严格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消防,环卫等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作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差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3)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4)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二、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1)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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