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工作两年后,认为自己工作的配件公司存在迫使工人长时间站立、限制上厕所次数和时间等情形,于是上班时间在生产车间派传单,号召工人罢工。后该配件公司以何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何某将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工龄补偿金等共15231.71元。
该公司认为,何某不通过正规途径反映问题,而通过罢工的方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当地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已扰乱了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因此该公司以何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理。
法官有话说:劳动者可能会对用人单位有不满,这时不适宜采取罢工、打架等过激的方式反映诉求。正确的做法是向企业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工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导致员工确实有错,但公司仍需赔偿。
应对:
1、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员工知悉的规章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2、以此为由解雇员工举证责任在于公司方。在司法实践中,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3、处罚必须按照程序。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第一次违纪行为,实行“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在员工第一次违纪时没有经过“书面警告”程序,就不能在员工第二次违纪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内退人员与其他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李某原在潍坊市一家机械公司工作,2008年年底从单位内退,2009年5月起到一家汽车制造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李某感觉公司不签合同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多次向公司交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始终未果。今年10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的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500元。仲裁庭审中,机械公司提出李某系内退职工,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公司没有义务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李某作为内退职工由原单位为其按月发放工资,但并没有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某仍然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因此,机械公司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经多次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机械公司支付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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